陽明宿舍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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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職務宿舍借用規定
新進教師宿舍借用規定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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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陽明交通大學 職務宿舍借用申請系統

一、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職務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編制內具有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或因職務特殊,經簽奉核准需住宿之職員借用;且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如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於本校任職三年以上者,亦得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編制內研究人員或非編制專案教師借用。因職務特殊,需住宿之職員得借用雅房;專案教師得借用家庭房型之套房或雅房。

三、申請程序:如有借用需求且符合上開申請資格者,請於旨揭期間內至「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園單一入口/總務處/教職員宿舍管理系統(陽明校區)報名並上傳下列資料(網址: https://ymtdorm.ga.nycu.edu.tw/index)

(一)職務宿舍借用申請單(單房間職務宿舍僅採計個人點數)。

(二)戶籍資料:申請人及其戶內成員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三者擇一。

(三)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人或其戶內成員有身心障礙可加計點數。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申請書所列眷屬在全國均無自有住宅者加計六點;自有住宅非位於臺北市、新北市者得加計四點。

(五)內政部營建署證明: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若申請人或其配偶曾獲政府補貼利息輔助購置住宅貸款,請務必於公告期間內檢附已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證明,逾期不受理申請;償還貸款利息之相關程序耗時20天以上,請儘早提出申請,以避免影響權益。

五、申請者請事先詳閱教職員宿舍相關規定,請至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首頁/行政單位/總務處/經營管理一組/法規彙編/職務宿舍https://ga.nycu.edu.tw/ym-property/regulation

一般職務宿舍借用規定

陽明校區長期職務宿舍借用規定

一、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辦理(https://ga.nycu.edu.tw/ym-property/regulation)。

二、本要點第7點第3款規定,「編制內教職員工借用同種類之職務宿舍以十五年為限,同種類之職務宿舍調整時亦同。但各類宿舍(含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合併計算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限。另本校得保留部分多房間或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新進教師借用,期限最多為三年。」

三、借用資格: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校編制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編制內具有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或因職務特殊,經簽奉核准需住宿之職員借用。
2.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如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於本校任職三年以上者,亦得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編制內研究人員或非編制專案教師借用。因職務特殊,需住宿之職員得借用雅房;專案教師得借用家庭房型之套房或雅房。

四、作業流程:

(一)管理單位於每年五月、十一月有宿舍待配時,公告週知二十日 (含例假日),申請人有借用需求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宿舍前,請申請者先取得單一入口之帳號、密碼或向管理單位申請宿舍系統臨時帳號。

(三)請進入教職員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入口網/陽明交通大學NYCY Campus/陽明校區/教師宿舍管理系統報名並上傳下列資料(網址: https://ymtdorm.ga.nycu.edu.tw/index),逾期則視為放棄申請或不予加計點數:

1.職務宿舍借用申請單(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由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再掃描上傳系統),必備文件。

2.申請人本人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必備文件。

3.若申請人及其戶內成員有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需加計點數者提供。

4.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已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證明(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住宅貸款,已主動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者)。

(四)本案將擇定適當時間進行宿舍參觀,參觀日期將於當期公告內容中敘明(請詳見公函或經營管理一組網站/訊息公告)。

(五)管理單位將自行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如經查得將無法申請宿舍。

(六)管理單位於簽會人事室提供薪額、俸點及年資等資料後,統計各申請人點數,將點數E-mail給各申請人確認,並將獲配名冊簽請總務一級主管核定後依序選配。

(七)請獲配者依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簽約及法院公證作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住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宿舍管理手冊規定不得借用者

(二)曾配住職務宿舍,因違規使用遭收回者。

(三)本人及配偶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暫停分配宿舍:

(一)教師在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借聘或借調且不在本校支薪期間。

(二)留職停薪期間。

(三)留職留薪超過一年以上。

七、其他:

(一) 宿舍分配採「積點辦法」,以申請人所得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點數相同時,以到職先後為序,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二) 點數計算以分配公告前1個月最後1日計算。

(三)申請後如需填寫、修改志願或修改資料,請於公告期間內進入系統自行填寫或修改,公告屆滿即不得異動。

新進教師宿舍借用規定

陽明校區新進教師宿舍借用規定

一、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辦理(https://ga.nycu.edu.tw/ym-property/regulation)。

二、借用期間:借用期限最多三年。

三、借用對象:

(一)新進編制內教師且具有職務宿舍申請資格者,得於起聘前一個月至起聘後一年內,於公告期間內向總務處經營管理一組(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借用資格:

1.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校編制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編制內具有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或因職務特殊,經簽奉核准需住宿之職員借用。
(2)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

2.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編制內研究人員或非編制專案教師借用。因職務特殊,需住宿之職員得借用雅房;專案教師得借用家庭房型之套房或雅房。

四、作業流程:

(一)管理單位於每年一月、七月有宿舍待配時,公告週知二十日 (含例假日),申請人有借用需求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宿舍前,請申請者先取得單一入口之帳號、密碼或向管理單位申請宿舍系統臨時帳號。

(三)請進入教職員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入口網/陽明交通大學NYCY Campus/陽明校區/教師宿舍管理系統報名並上傳下列資料(網址: https://ymtdorm.ga.nycu.edu.tw/index),逾期則視為放棄申請或不予加計點數:

1.職務宿舍借用申請單(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由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再掃描上傳系統),必備文件。

2.申請人本人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必備文件。

3.若申請人及其戶內成員有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需加計點數者提供。

4.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已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證明(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住宅貸款,已主動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者)。

(四)本案將擇定適當時間進行宿舍參觀,參觀日期將於當期公告內容中敘明(請詳件公函或經營管理一組網站/訊息公告)。

(五)管理單位將自行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如經查得將無法申請宿舍。

(六)管理單位於簽會人事室提供薪額、俸點及年資等資料後,統計各申請人點數,將點數E-mail給各申請人確認,並將獲配名冊簽請總務一級主管核定後依序選配。

(七)請獲配者依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簽約及法院公證作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住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宿舍管理手冊規定不得借用者。

(二)曾配住職務宿舍,因違規使用遭收回者。

本人及其配偶如已全額繳回曾獲政府輔助住宅貸款補貼利息,並於宿舍公告借用期間,檢附內政部營建署還款證明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職務宿舍。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暫停分配宿舍:

(一)教師在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借聘或借調且不在本校支薪期間。

(二)留職停薪期間。

(三)留職留薪超過一年以上。

七、其他:

(一) 宿舍分配採「積點辦法」,以申請人所得積點多寡決定借用順序,點數相同時,以到職先後為序,再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二) 點數計算以分配公告前1個月最後1日計算。

(三) 申請後如需填寫、修改志願或修改資料,請於公告期間內進入系統自行填寫或修改,公告屆滿即不得異動。

 

Q&A
請問職務宿舍適用的規定有那些?申請日期?

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職務宿舍借用及管理要點辦理、本校職務宿舍收費原則、職務宿舍修繕規範、職務宿舍公約、職務宿舍自治規範(https://ga.nycu.edu.tw/ym-property/regulation)、行政院訂頒宿舍管理手冊等,借用者須遵守相關規定。

管理單位於每年五月、十一月,有宿舍待配時(長期職務宿舍)每年一月、七月(新進教師職務宿舍),公告週知二十日 (含例假日),申請人有借用需求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什麼資格可以申請長期職務宿舍?申請時間?借用期限?

借用資格: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校編制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編制內具有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或因職務特殊,經簽奉核准需住宿之職員借用。
2.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如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於本校任職三年以上者,亦得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編制內研究人員或非編制專案教師借用。因職務特殊,需住宿之職員得借用雅房;專案教師得借用家庭房型之套房或雅房。

申請時間:管理單位於每年五月、十一月有待配宿舍時,公告週知二十日 (含例假日),申請人有借用需求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借用期限:編制內教職員工借用同種類之職務宿舍以十五年為限,同種類之職務宿舍調整時亦同。但各類宿舍(含多房間及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合併計算以不超過二十五年為限。

什麼資格可以申請新進教師職務宿舍?申請時間?借用期限?

(一)新進編制內教師且具有職務宿舍申請資格者,得於起聘前一個月至起聘後一年內,於公告期間內向總務處經營管理一組(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借用資格:

1.多房間職務宿舍:

(1)供本校編制內專任助理教授以上、編制內具有博士學位之研究人員或因職務特殊,經簽奉核准需住宿之職員借用。
(2)多房間職務宿舍供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如無上述眷屬隨居任所。

2.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編制內研究人員或非編制專案教師借用。因職務特殊,需住宿之職員得借用雅房;專案教師得借用家庭房型之套房或雅房。

管理單位於每年一月、七月有宿舍待配時,公告週知二十日 (含例假日),申請人有借用需求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借用期間:借用期限最多三年。

 

 

職務宿舍申請流程?

(一)管理單位於每年五月、十一月有宿舍待配時(長期職務宿舍)每年一月、七月(新進教師職務宿舍),公告週知二十日 (含例假日),申請人有借用需求時,請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宿舍前,請申請者先取得單一入口之帳號、密碼或向管理單位申請宿舍系統臨時帳號。

(三)請進入教職員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入口網/陽明交通大學NYCY Campus/陽明校區/教師宿舍管理系統報名並上傳下列資料(網址: https://ymtdorm.ga.nycu.edu.tw/index),逾期則視為放棄申請或不予加計點數:

1.職務宿舍借用申請單(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後,由單位主管簽名或蓋章,再掃描上傳系統),必備文件。

2.申請人本人及戶內成員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必備文件。

3.若申請人及其戶內成員有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需加計點數者提供。

4.內政部營建署核發已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證明(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住宅貸款,已主動歸還政府負擔補貼利息者)。

(四)本案將擇定適當時間進行宿舍參觀,參觀日期將於當期公告內容中敘明(請詳件公函或經營管理一組網站/訊息公告)。

(五)管理單位將自行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申請人及其配偶是否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如經查得將無法申請宿舍。

(六)管理單位於簽會人事室提供薪額、俸點及年資等資料後,統計各申請人點數,將點數E-mail給各申請人確認,並將獲配名冊簽請總務一級主管核定後依序選配。

(七)請獲配者依管理單位通知辦理簽約及法院公證作業,法院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宿舍分(調)配之積點計算方式?

(一)薪額每十元為一點:
管理單位根據人事室資料為計分標準,如有更動,申請人得持憑證件向管理單位辦理變更點數。

(二)年資:

1.以到職之日起至分配公告前一個月最後一日計算,每滿三個月為一點。年資之計算,以借用人任本校現職月份起,開始計算點數。

2.如年資中斷者,其前後在本校任職的年資,得合併計算。

3.合聘教師,改在本校支薪者,其不在本校支薪時之合聘年資不予計算。

4.客座教師於客座期滿繼續於本校任教者,其在本校客座期間之年資得予計點。

5.留職停薪期間,年資不予計算點數。

 (三)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本人或配偶擇一)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每口折算三點,以十五點為限。

 (四)申請人及其配偶同在本校服務,雙方均為編制內人員者,其點數可合併計算,以點數較高者為基數,加計較低者年資、薪額點數百分之三十。

 (五)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申請書所列眷屬在全國均無自有住宅者加計六點;有自有住宅,惟下列情形者得加計四點:

1.申請陽明校區宿舍:自有住宅非位於臺北市、新北市。

2.申請交大校區宿舍:自有住宅非位於新竹縣市、桃園縣市、苗栗縣者。

申請人與他人共有建物產權,其持分面積在十坪以下,且出具切結書敘明無居住及出租事實時,得依本規定加計點數。

(六)申請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如為身心障礙人士並隨居任所者,依障礙等級為輕度、中度、重度及極重度,分別依序加計一點、二點、三點及四點。

(七)講座教授加計八點。

(八)為延攬人才,新進教師依第四點規定申請新進教師宿舍時,其兼任一級行政主管加計十點,二級行政主管加計五點。

申請人有前項第六款情形者,於公告期間內需繳交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逾期不予加計點數。申請單房間職務宿舍僅採計前項第一、二款、第五至七款之個人點數。

宿舍借用人之義務與責任?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之設備及家具均由借用人自備。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內個人所使用之設備及家具以借用人自行添購為原則,家庭房型公共區域之設備及家電得由本校視經費狀況提供,借用人不得指定添置。

(三)宿舍借用人對宿舍設備及公有家具,應負善良管理之責。宿舍之室內空間由借用人自行維護。

(四)宿舍借用期間,本校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查訪或調查宿舍使用情形,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暫停分配宿舍之情形?

(一)教師在接受其他學校或機關借聘或借調且不在本校支薪期間。

(二)留職停薪期間。

(三)留職留薪超過一年以上。

調配宿舍申請順位之規定?

同種類調配宿舍者,或同種類之職務宿舍因故遷出又重新申請借用者,順位排於首次申請者之後;惟借用人增加須扶養之未成年子女,而須調配至較多房間數之多房間職務宿舍時,或已申請過新進教師宿舍者,再申請長期職務宿舍時,其順位不受上開限制。

借用人申請調配時之處理方式?

借用人申請調配時,處理方式如下:

1.自多房間職務宿舍調配至其他多房間職務宿舍:未滿五年申請調配者,借用人須自付騰空檢修費新臺幣十萬元整,如原宿舍之屋齡在十年以下,僅須自付檢修費新臺幣五萬元整。第二次以上調配,不論原宿舍借用時間長短,均需支付新臺幣十萬元整。

2.自單房間職務宿舍調配至其他單房間職務宿舍:未滿半年申請調配者,借用人須自付騰空檢修費新臺幣一萬元整。

3.借用人遷出後六個月內再次申請借用而獲配者,比照調配須支付騰空檢修費。

 

職務宿舍收回程序?

宿舍收回程序:

(一)借用人提早歸還宿舍,請於一個月前通知本校,以利主計及出納作業。

(二)借用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私人物品騰空並將廢棄物清理完竣,如未清理,其全部物品得由學校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人不得異議。

(三)所配宿舍依管理單位規定點交,如基本設施有毀損或短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繳清宿舍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五)借用人如未完成前項規定之手續,而逕自遷出宿舍者,不免除其借用保管責任,對於所生損害,仍須負賠償責任。

借用期間,本校負責修繕之範圍?

宿舍使用期間如有設施損壞,除下列設施及情況外,借用人應自行負擔修 繕經費:

(一)建築物結構體漏水、滲水(含修繕範圍之復原粉刷)。

(二)房屋四周木門窗腐朽損壞等。

(三)衛浴、廚房設備若為學校所提供,損壞後由本校收回,不再添置及維 修。

(四)公共設施部份:

1.公共梯間、公共門扇設施、電梯及消防設備器材維護、衛工管路、對講 機(含門禁系統)維護。

2.宿舍區內總體機、水、電設施、公共管線及消防總系統等。

3.建築物梁、柱、樓板、承重牆、外牆及屋頂等主要結構系統損壞,其有 影響居住安全之虞者。

4.宿舍區專用道路及圍牆

宿舍整修應注意事項?

 

(一)宿舍均按現狀配住;多房間職務宿舍於老舊或特殊情形下,借用人首次進住,本校得提供修繕補助,借用人須檢據核銷;本補助每人僅限一次,如調配至他宿舍,不再補助;夫妻雙方均任職於本校,亦僅補助一次,依建築物屋齡,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1.屋齡10年以下:不予補助。

2.屋齡超過10年至25年:新臺幣十萬元。

3.屋齡超過25年:管理單位得依屋況進行房屋基本水電安全查修後,再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依本校職務宿舍借用與管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配住者,該等多屬老舊建物而有改建計畫,配住前由本校進行房屋基本水電安全查修後,不再提供修繕補助。

(二)自費修繕宿舍:

1.借用人不得任意增建、改建、搭建違建、變更格局或改變建物外觀,如有特殊事由,須由借用人檢附相關說明,經總務長核准後辦理,若因而導致漏水及損壞情事,應由當事人自行負擔修繕費用;如需於建物外牆施作鐵窗需依當地縣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2.宿舍借用人應在施工日七天以前通知村長及管理單位,告知施工之期間、內容等,並自行於該棟明顯處張貼公告。

3.為維護宿舍區安寧,產生噪音之整修工程,施工時間限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至中午十二點、下午二點至六點,其他時段不得施工;星期六、星期日與國定假日亦不得施工;惟如發生突發性緊急狀況(如:水管爆裂、煤氣外洩等),不在此限。

4.施工時應儘量連續、縮短工期。借用人對施工期間之相關事項須負全部責任。若遭他人檢舉、造成他人損失或產生罰款,悉由借用人自行處理。

5.借用人自費修繕宿舍所增設之工作物,於遷出時應回復原狀並負擔相關拆除費用,如經本校認定得予保留者,借用人不得要求補償。

(三)本校如因修繕而有進入宿舍室內空間或施工之必要,借用人須配合不得拒絕。

跨校區申請職務宿舍之規定?

因特殊需要,經校長核定者,始得跨校區申請宿舍;申請人須依本要點規定,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申請,並依所得積點多寡依序配住,每次借用期限最多三年,得續借一次。

職務宿舍收回之規定與程序?

一、宿舍收回規定:

(一)職務宿舍借用人專任改兼任、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卸除其特殊職務時,除法律或宿舍管理手冊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於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ㄧ時,本校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搬遷:

1.宿舍管理手冊規定須終止借用契約者。

2.應校務發展需要而拆除。

3.積欠宿舍管理費或水電費、公共費用達一定金額,經催繳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

4.借用人未配合宿舍使用情形檢核、不常居住或有異常情形者。

5.宿舍借用人未實際居住,將宿舍全部或部份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或作其他用途。

6.其他因情節重大,經職務宿舍管理委員會決議確定者。

二、宿舍收回程序:

(一)借用人提早歸還宿舍,請於一個月前通知本校,以利主計及出納作業。

(二)借用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私人物品騰空並將廢棄物清理完竣,如未清理,其全部物品得由學校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借用人不得異議。

(三)所配宿舍依管理單位規定點交,如基本設施有毀損或短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繳清宿舍管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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